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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出台《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

来源:区纪委监委宣传部 | 时间:2019-03-21

  近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海淀区监委出台了《海淀区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特约监察员工作的指导思想、聘用条件和职责要求,进一步推动海淀区监察机关依法接受外部监督,推动深化改革的制度优势落细落实。

  《办法》明确,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是海淀区监委引入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特约监察员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海淀区纪委区监委中心工作,专注于服务区域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和舆论引导作用,成为集监督员、参谋员、联系员、引导员于一身的“多面手”。

  《办法》指出,聘任特约监察员着重围绕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升“四个服务”水平、深化落实“两新两高”战略等中心任务,涵盖经济、政治、法治、科技、文化、教育、民生、生态文明等各领域各方面人员。特约监察员要求政治过硬、能力高强,具备“六大”必备素质,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热爱特约监察员工作;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得到所在单位支持,能够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身体健康。《办法》还强调,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特约监察员的人员,不得聘请为特约监察员。

  《办法》要求,特约监察员首要职责就是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同时,要听取区监委各派驻、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对制定的纪检监察制度、提出的监察建议等提供咨询意见;参加区监委组织的调查研究;反映、传递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建议,在实践中不断提升履职尽责能力,切实履行好监督检查、内部督导、调查研究等工作职责。

  此外,海淀区监委还搭建工作平台、创新工作机制、加强服务保障,形成了完善的特约监察员协调保障机制和受理反馈机制,统筹各部门邀请特约监察员参加重要会议和重要监督事项,受理督办监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为特约监察员在各领域发挥“监督员”“智囊团”等作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更精准有效行使监察权创造良好条件。(文/王怡  责编/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