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业务工作>以案说纪

违反干部、人事、制度和有关规定谋取利益的违纪行为

来源:区纪委

日期:2015年07月13日 16:30

  孙某,党员,某街道办事处人事科科长。

  2004年1月,孙某所在街道办事处宣传部副部长付某因贪污行为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04年年度考核测评时,付某找到孙某,请求孙某帮忙将其年度考核评语修改为合格档次。孙某利用职权,帮助付某修改其年度考核表,将付的年度考核评语确定为合格。

  【本案焦点】

  孙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评释】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利用职权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行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组织、人事工作的正常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者弄虚作假,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人事方面利益的行为。这里的“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人事工作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的规定;“利用职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直接从事组织、人事工作以及职工录用、考核、评定职称、晋升职务、征兵、安置复转军人工作的人员利用经办上述事项的权力,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人事方面的利益。二是非直接从事上述工作的领导干部利用其职权,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人事方面的利益;“弄虚作假”,是指隐瞒真相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明知本人或者其他人不具备被录用、评定职称、晋升职务以及应征入伍等方面的条件,而利用职权或者弄虚作假,以达到目的。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工作干部以及从事干部、职工录用、考核、评定职称、晋升职务以及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的党员干部。

  本案中,付某因贪污行为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虽不影响其享受党章规定的各种党员权利,也不影响其担任原任的党内外职务,但出于惩戒目的,在其受处分后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党组织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其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受党内警告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根据上述规定,付某在2004年度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且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孙某作为直接从事人事工作的人员,明知付某2004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为其修改年度考核表是弄虚作假的行为,在付某的请托下利用职权修改付的考核评语,侵犯了党和国家组织、人事工作的正常管理秩序,严重违反了组织人事纪律。孙某的行为构成违反干部、人事、制度和有关规定谋取利益的违纪行为。此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有关组织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

  【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孙某已构成违反干部、人事、制度和有关规定谋取利益的违纪行为。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