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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拒不纠正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且不辞去现职或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违纪行为

来源:宣传部

日期:2015年08月10日 10:43

  【基本案情】

  孟某,党员,某市建委主任。

  2004年3月,孟某在担任市建委主任期间,其女婿贾某与他人合资注册成立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贾某任该公司总经理。随后,该公司在该市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当地影响很大。后该市组织部门要求孟某对其女婿违规从业的行为予以纠正,或者调整孟某的工作岗位。孟以各种理由拒不服从组织的工作调整。

  【本案焦点】

  孟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评释】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拒不纠正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且不辞去现职或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业,该党员领导干部拒不纠正,且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

  一、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员领导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党员领导干部拒不纠正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且不辞去现职或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行为。所谓“违规从业”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党和国家制定的关于限制其从业行为的有关规定,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该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2000年5月9日,中央纪委印发了《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根据该解释,主管行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上述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行业业务相同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行政机构、行业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而拒不纠正。

  四、行为主体是县(处)级及其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违规从业行为,党员领导干部首先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即让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再从事上述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领导干部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则依据本条给予党纪处分。

  本案中,孟某作为市建委主任,负有对该市辖区内建筑、开发企业进行资质评定、对该市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监管等行业管理的职责。孟某的女婿贾某作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在该市范围内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从事的是与孟某管辖的行业业务相关联的经营活动,有可能利用孟某职务上的影响,为该公司谋取利益,违反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亲属从业的限制性规定。孟某对此不予纠正,又不服从组织部门的工作调整,对其行为应予党纪追究。

  【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孟某的行为已构成党员领导干部拒不纠正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且不辞去现职或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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