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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违纪行为

来源:宣传部 | 时间:2015-08-11

  【基本案情】

  范某,党员,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2005年1月,范某在担任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期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该街道办事处辖区一临街便道上投资搭建铁皮房两间,后与其朋友于某商议二人共同在此经营服装销售。范以该两间房屋作为投资,于某负责具体经营活动。2005年底,范某从中分得人民币2万元。

  【本案焦点】

  范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评释】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

  一、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也违反了廉洁自律制度。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行为。所谓“经商办企业”是指经营商业、兴办企业,其主要形式有: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等。

  三、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

  四、违纪主体为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案中,范某作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应当明知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却出于营利目的,以其搭建的房屋作为投资,与朋友一起经销服装,该行为超出了其正常的工作范围和职责,必然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因此,范某的行为符合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的基本特征。

  【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范某的行为已构成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