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业务工作>以案说纪
分享:

违规买卖股票或者其他证券投资的违纪行为

来源:宣传部 | 时间:2015-08-24

  【基本案情】

  乔某,党员,某区国资委副主任。

  2004年3月,该区某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制为股份制公司,以每股10元的价格向公司全体内部职工认购原始股。为此,该公司总经理肖某向区属一些主管部门的领导表示可允许其认购公司部分内部原始股。乔某得知后便通过肖某以每股1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内部原始股一千股。

  【本案焦点】

  对乔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乔某作为该区国资委的领导,购买其业务管辖范围内企业的内部原始股,以期获取升值利益,属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乔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股份制公司内部职工股,应按违规买卖股票或者其他证券投资行为定性处理。

  【评释】

  违规买卖股票或者其他证券投资行为是指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购买企业内部职工股,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行为。其中所谓“内部职工股”,是指股份制公司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按照国家规定,企业内部职工股要严格限制在公司内部,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发行或者转让。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内外交往中接受了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亲属馈赠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而不按规定登记交公。其中作为接受方所得到的礼品,必须是对方赠送。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取得的物品是否支付了对价。

  本案中,乔某以人民币1万元购买了该公司的内部原始股,这显然不是对方赠送,至于该股票是否升值,只是期待利益,属于不确定的因素,因此乔某的行为不符合接受礼品行为的基本特征。乔某作为区国资委副主任,利用职务便利违规购买企业内部职工股,违反了廉洁自律制度及国家对股票市场的管理制度,应认定为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乔某的行为已构成违规买卖股票或者其他证券投资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