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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违纪行为

来源:宣传部 | 时间:2015-10-16

  【基本案情】

  何某,党员,某区卫生防疫站站长。

  2004年7月,何某的儿子与朋友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某保洁公司,负责经销洗消液等卫生保洁用品,并提供保洁服务。为帮助其子扩大销路,何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要求被检查单位使用其子公司的保洁产品,引起被检查单位的不满。

  【本案焦点】

  何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评释】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职权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行为的主要特征是:

  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违反廉洁自律制度,又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

  四、该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规定,包括以下四种党员领导干部:1、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2、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3、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招聘的党员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4、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

  本案中,何某作为卫生防疫站站长,为帮助其子推销洗消液等卫生保洁用品,利用执法监督检查的职务便利,要求被检查单位使用其子公司的保洁产品,超出了其正常的工作范围和职责,引起被检查单位的不满,造成不良影响,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符合利用职权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行为的基本特征。

  【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何某的行为已构成利用职权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