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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款旅游的违纪行为

来源:宣传部

日期:2015年10月16日 10:21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冯某,党员,某报社办公室主任。

2004年11月,冯某受报社指派到安徽省黄山市参加有关报刊发行的会议,会期五天。冯某借开会之机游览了黄山、千岛湖、普陀山等地,共消费人民币5000余元。冯某将旅游所花全部费用都计入差旅费,交由报社予以报销。

【本案焦点】

冯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评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了用公款旅游的违纪行为。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公共财产管理、使用的制度和中国共产党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客观上必须具有用公款旅游,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挥霍浪费公共财产,但仍实施,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违纪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案中,冯某借开会之机游览名胜风景区,并将旅游费用计入差旅费,公款报销,主观上具有挥霍公款,假公济私的故意,客观上用公款支付了旅游费用,其行为违反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符合用公款旅游行为的基本特征。

应当指出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四种违纪行为均为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所谓“公共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该条还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冯某的行为已构成利用公款旅游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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