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邢某,党员,某市直医院院长。
2004年12月,邢某到某度假村参加该市卫生系统工作会议。期间,邢某超出会议安排项目,多次参与高尔夫球等高消费活动,共计花费人民币1万余元,并将该款计入会务费,交由该医院报销。
【本案焦点】
邢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评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了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行为。该行为与该条第(一)项规定的用公款旅游行为在主体、客体和主观要件上一致,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客观方面,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三条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所谓“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是指明显超出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以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薪金收入承受能力的各种娱乐、健身活动,包括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进行娱乐活动,或者参与打高尔夫球等等。
本案中,邢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明知有关廉洁自律制度的规定,仍以公款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打高尔夫球等高消费活动,主观上具有挥霍公款的故意,其行为违反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应以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行为对其定性处理。
【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邢某的行为已构成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