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黄某,党员,某市市委书记。
2004年12月,黄某主持召开该市市委书记办公会,提议并研究决定购买丰田4000型越野车9辆、丰田4700型越野车2辆,供市级领导使用和公务用车。根据该决定,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购置11辆越野车,购车经费从财政资金中列支。2005年1月至4月,该市市委、市政府先后违规购买了大排量、豪华型越野车11辆,支出购车资金共计人民币780余万元。案发后,该市将上述11辆越野车面向社会公开拍卖,收回资金人民币730余万元。
【本案焦点】
黄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评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行为是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违纪行为。所谓“超过规定标准”,是指超过党和国家对各级干部工作用车所规定的标准。根据1994年9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省部级干部的专车排气量不超过3.0升(含3.0升),副省部级干部工作用车的排气量不超过2.5升(含2.5升)。中央纪委1995年5月11日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规定,企业领导干部工作用车的排气量不超过2.5升(含2.5升)。此外,根据中央纪委《关于清理领导干部使用的奔驰等进口豪华车时间界限问题的答复》,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等高档进口豪华车,无论何时配备的,一律不得使用。超过上述规定标准购买、更换小轿车的,即属违纪行为。所谓“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根据中央纪委1996年6月27日发布的《关于禁止对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通知》的精神,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购车时要求售车单位高于原车配置进行装修;二是借修车之机进行高于原配置的装修。1996年8月26日,中央纪委还专门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作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明确要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准购买和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
本案中,该市市委、市政府动用巨额资金,违规购买超过规定标准的大排量、豪华型越野车,违反了中央有关规定,讲排场,比阔气,挥霍浪费公共财产,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已构成严重违纪。黄某作为市委书记,提议并研究决定违规购买大排量、豪华型越野车,对此违纪行为应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因此,应按照购买、更换超标小轿车行为给予其党纪处分。
【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购买、更换超标小轿车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