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之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一)
纪委管理和处置线索,这些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全面从严治党,纪委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针对可能发生问题的关键点、风险点,把纪律检查历史上和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理念、实践创新形成的好经验,固化为制度规则,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纪检机关行使权力过程中有一个重要风险点,就是问题线索的管理。近年来,各级纪委查处的纪检干部违纪问题中,不少都与此相关。《工作规则》对此有一系列严格规定,力求在这个环节上将风险降低到最小。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王婵 孙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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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二条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 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第二十一条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